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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擔心,如果娛樂城玩家們怕收到傳票來 看這篇就對了,豬腳小姐將為娛樂城玩家們詳細說明原因及解決辦法!
- HOYA娛樂城為什麼沒有傳票問題
- 為什麼玩娛樂城會收到傳票?
- 真的收到傳票要如何解決?
- 這樣會有前科嗎?
Q:HOYA娛樂城沒有傳票問題說明
A:HOYA娛樂城是線上人員「審核後」才進行綁定,並非線上綁定,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號稱最安全的娛樂城。
Q:為什麼玩娛樂城會收到傳票?
A:主要原因是線上綁定帳戶沒有真人審核的關係。 娛樂城都會綁定帳戶,如果有警示帳戶(車手帳戶、詐騙帳戶等等)的玩家綁定後進行“儲值”與“提領”的動作後,就有可能連同其他娛樂城玩家們都會遭殃,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線上綁定的娛樂城最容易發生傳票的問題,警示帳戶已經是髒的,線上綁定沒有真人的把關,所以才會導致收到傳票


3.因為娛樂城的帳戶也被關切了,導致在金流上有來往的帳戶也會一同遭到關切,全部都會變成警示帳戶,就是因為這樣,才會有娛樂城玩家們收到傳票,這就是線上綁定的壞處。 當然不是每個娛樂城玩家們都會收到傳票,運氣也是一種實力
Q:真的收到傳票要如何解決?
A:基本上不承認是不太可能的,因為後續很麻煩,有一位網友打死不認,導致帳戶被設警示帳戶,直接錢都被凍住。 如果認罪的話,步驟:警局跑一趟,法院跑一趟,緩起訴一年,繳交10,000元,結束。 流程時間: 開庭約3分鐘,3至4個人一起身分確認完,繳錢,結束。
Q:這樣會有前科嗎?
A:是的,會有前科!所以希望大家不要因為一時的方便就玩線上綁定娛樂城的匯款帳戶! 但是如果娛樂城玩家們註冊在HOYA娛樂城就不用擔心這些問題,我們為了確保娛樂城玩家們們的安全,都是在線人員審核成功後才能玩! 歡迎加入HOYA娛樂城,給娛樂城玩家們最安心、最好的服務品質! HOYA娛樂城是一個重視信譽、商譽的台灣品牌,給娛樂城玩家們三大保證 【當日保證出金】【系統穩定不無故限額】【優質豬腳小姐服務團隊】 在HOYA娛樂城遊玩,不僅安全、穩定 遊戲線上娛樂城娛樂城玩家們最怕的是什麼呢?豬腳小姐認為,除了不出款之外,最擔心的應該是傳票的問題吧!!娛樂城玩家們如果之前有玩過九洲LEO、THA娛樂城,都應該知道,九洲傳票的事件,一直解決不了。
HOYA娛樂城,堅決不使用線上綁定及存提款
豬腳小姐這邊一直都有收到,娛樂城玩家們們這部分的諮詢。 娛樂城玩家們可以發現HOYA娛樂城平台一直在宣導,不做線上綁定及存提款, 雖然與別家娛樂城,相較之下娛樂城玩家們會覺得比較麻煩,有些新加入的娛樂城玩家們當然會跟豬腳小姐反映,⌜別家娛樂城,直接就可以在線上綁定及存提款,就娛樂城玩家們們最麻煩要加賴客服,還要上傳銀行存摺封面綁定後,才能儲值遊戲⌟ 那是因為娛樂城玩家們的安全及隱私,一直都是HOYA娛樂城最重視,HOYA娛樂城要確保每一位娛樂城玩家們的安全,堅決用人員在線把關服務,以防止收到問題帳戶或車手詐騙帳戶。如果發現是問題帳戶,HOYA娛樂城可不收這個娛樂城玩家們,也不願意讓原本的娛樂城玩家們受到影響!! 玩九洲收傳票的原因就在這裡,因為他們平台可以直接做線上綁定及存提款, 越方便的東西,對娛樂城玩家們的安全就越危險。就算是娛樂城玩家們是三年前在九洲遊戲,已經很久沒玩,也是有可能收到傳票的!!當然一開始不要玩九洲LEO、THA是最保險的方式 但是已經玩過該怎麼自保呢?豬腳小姐這邊收過無數次的娛樂城玩家們諮詢,雖然不玩了,也是有淺在的風險,因為玩家們可能是在兩年後、三年後收到!!如果是已經收到傳票該怎麼處理呢?玩家們真的收到也莫急莫荒,先穩住腳,千萬切記不要被誘導式問話唬住及承認。上方是玩運彩大大分享的經驗,就目前的法律來說,網路博奕遊戲,是無法構成賭博罪的,因為玩家們並非在公開場合遊戲。但是,當然能不收到是最好的,光是想到要到案說明就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情!!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對於賭博罪之見解
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即俗稱之公然賭博罪。 由法條規定可知,關於公然賭博罪的構成要件,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者,才會有公然賭博罪的成立空間。但是在網路平台上賭博,會不會有公然賭博罪的問題呢?網路平台究竟是不是屬於刑法第266條所規定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呢? 以下則是自近期最高法院的刑事判決分析,來一窺最高法院對於網路平台上賭博的看法:
一、 案件概述:
被告以網路聯結至「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向該賭博網站申請帳號成為會員,並將款項轉帳至該賭博網站所提供之銀行帳戶後,取得點數和下注額度,並於自家住處利用電腦或手機連接至該賭博網站,以撲克牌、百家樂與該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
二、 一審判決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906號判決被告無罪,該判決意旨略為:
1. 基於刑法第1條所揭之罪刑法定主義,法院自不得僅以網際網路普及此一事實,遽予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查刑法第266條第1項既已明文需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等要件,在客觀之文義上,本難擴張適用至網際網路或網站,更難認網際網路或網站所提供之裝置或技術與「場所」之概念相符。 2. 本件被告於賭博網站賭博時,並非透過其他使用者得以觀看、共見共聞之聊天室、群組或論壇形式為之,而係於登入帳戶後直接下注與網站對賭,以被告下注賭博之方式,應與登入個人電子郵件信箱帳戶後撰寫電子郵件之行為相類,縱考量網站對於該等登入後之行為均留有紀錄,網站之管理者或技術上有與管理者相當權限之人均得以知悉使用者登入後之活動情形,亦難認為此種網路上之活動已屬公眾得以自由見聞。
三、 檢察官不服上開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二審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9號判決仍然維持被告無罪的結果,其理由為:
1. 網際網路雖於現今廣為人使用,突破甚至取代傳統對於空間之想像及概念,然基於刑法第1條所揭之罪刑法定主義,法院自不得僅以網際網路普及此一事實,遽予擴張解釋刑法第266條第1項明文需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之構成要件。 2. 賭博罪的立法理由,應係認為若在公共場合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賭博,民眾可輕易見聞,恐造成群眾仿效跟進,敗壞風氣。是倘若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非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亦不具備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之危害性,應非公然賭博罪所欲處罰之範疇。而個人經由電腦連線上線與網站對賭,對虛擬之網站而言,固有多人連至該網站,惟其等在現實世界中並未聚集,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尚不具公開性。
四、 俟本案二審判決確定之後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認為判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上訴駁回,仍然維持原判。其理由如下:
1. 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 2. 本件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五、 結論: 目前實務上對於在網路上賭博究竟有無刑法第266條公然賭博罪之適用,仍然見解歧異。然而因應科技日新月異,法律也應該與時俱進,始足以規範新興犯罪行為。因此若刑事政策上認有依刑法處罰網路賭博行為之必要,應循立法途徑修法,以杜爭議,並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全天下除了律師之外,一般人對法院都是敬而遠之,希望自己一輩子也不會踏進法院一步。然而,即使潔身自愛,法院(或檢察署)有時候還是會找上娛樂城玩家們,當娛樂城玩家們有天回家看到法院信封袋內裝著一張薄薄的「傳票」時,這時,到底該怎麼辦呢? 首先,千萬別衝動撕掉,請先打開信封檢視「傳票」的內容,看看最上面一欄寫的是什麼,是「臺灣○○地方法院刑事傳票」?還是「臺灣○○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呢?看出有什麼不同嗎?後者是「檢察署」,這就代表是「地檢署」的傳票,而不是法院傳娛樂城玩家們。
常常有很多人接到傳票後只看到「地方」二個字,卻忽略了後面「檢察署」三個字,誤以為是收到法院傳票,其實其實,很多時候是檢察官傳娛樂城玩家們啦!接著,請注意傳票上所記載娛樂城玩家們被傳的身分是「被告」還是「證人」,以及被傳喚的「案由」是什麼。 傳票具有法律效益,更是地檢署傳訊涉案關係人的重要文件。 根據新聞報導,民國107年11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來地檢署傳票改為掛號寄出,避免相關人員因為沒收到傳票而未到庭。在收到傳票之後,民眾必須正確了解傳票所記載的內容,才能保護自己的法律權益。 按《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案由 應到之日、時、處所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為什麼傳票上應該記載以上內容呢?
(一)確認傳喚對象 傳票上會記載被傳訊人的姓名、地址、性別、出身地的資料,以確定傳喚對象係為本人。
(二)確認傳訊身份 傳票上會註明是以證人、被告或告訴人的身分而傳喚。 若刑事案件發生時在場,對於案發經過有所見聞,需以證人身分協助檢察官偵察犯罪事實,傳票上就會以證人身分傳喚;傳票上如記載為被告,那就可能有確實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故需聘請律師協助。如果是以告訴人身分被傳喚,即可能是檢察官要釐清偵辦案件之事實。
(三)確認報到地點與時間 傳票會寫上被傳訊人要到哪一個地檢署報到以及到場時間。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項第4款規定,被告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檢察官得直接核發拘票拘提。因此收到傳票後,千萬要記得上面註明的報到時間跟地點,若未在規定時間於正確地點報到,可能會被拘提。因此除非有正當理由可以請假之外,千萬不能恣意不去該地檢署報到,否則後果嚴重。
(四)確認因何事(案)由而被傳喚 傳票上會寫承辦案件的地檢署股別、幾年度第幾字號、案由,股別分為天股、地股、人股之類,每一個股別,都有負責該股的承辦檢察官及書記官。
至於幾年度第幾字號表示該案件是哪一年度被簽分的,例如103年度偵字第1號,代表是民國103年度偵字第一件的案件。案由表示該犯罪行為涉及的範圍,例如殺人、背信、竊盜、偽造文書等等,這就表示被傳喚人出庭所要準備偵辦或是調查案件的方向是什麼。 然而,因為偵查不公開,一般收到傳票時無法事先知道傳喚出庭的詳細內容,得要實際出庭才能得知。
關係人?到底要不要到庭? 另外也可能收到關係人身分的傳票,關係人無故不出庭,法院不能加以處罰或拘提,而刑事訴訟法也沒有關係人這個稱謂。 而法院會以關係人身分傳喚某人,可能是考量這個人雖然不是被告或被害人,但與案件有相關聯,關於和解方面有需要關係人的出面,所以希望其到庭。
不過法院不會沒事亂傳關係人出庭,一定是有原因的,所以雖然關係人不出庭尚不會有不利後果,但建議關係人先打電話詢問書記官詢問傳喚理由,再決定是否要出庭。 如果不幸的娛樂城玩家們是被告,建議趕快找個律師吧。 如果是證人,檢察官或法官在訊問前,會拿一張「詰文」到娛樂城玩家們面前要娛樂城玩家們照著唸完後並簽名(具結),之後娛樂城玩家們所講的每一句話,如果有虛偽不實,便會涉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時,或許有人會問,那我可不可以不要簽那張「詰文」?答案是除非娛樂城玩家們有正當理由,否則「不行」。
什麼是正當理由?就是娛樂城玩家們有刑事訴訟法第179~182條的事由得拒絕證言者,例如娛樂城玩家們是應守職務秘密的公務員或專門職業人員、被告的親屬、作證會害自己被刑事追訴…等否則,只要站上證人席,都必須作證講實話。
既然作證一定要講實話,這時又有人會問,「我是證人,我收到傳票後可以不去嗎」?答案是,「不行」、「不行」、「不行」。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遍。 不論娛樂城玩家們的身分是「被告」還是「證人」如果經過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不僅可以科罰鍰 30,000元,還可以拘提。(刑事訴訟法第178條)拘提,就是警察到娛樂城玩家們家把娛樂城玩家們上銬用強制力帶走,所以,千萬不要以為自己是證人,就可以不理傳票!! (中華民國國民有作證的義務……)總之,接到傳票後,不要驚慌,先依以上步驟確定自己的身分後,收到某某法院傳票,第一個反應一定是慎重,然後感到緊張,接著會想到底要不要去出庭呢?如果沒有去出庭會不會怎麼樣?這要依人別身分的不同來看。 被告有出庭義務,不出庭可能遭拘提或通緝如果傳票上的身分是「被告」,那就有出庭的義務,如果無故不出庭,法院可能會直接命警察將娛樂城玩家們拘提到案,若拘提不到即可能發布通緝。
如果開庭期日不能出庭,須具備正當事由,例如已訂好機票出國丶住院治療等確認不能苛求到庭等,可事先具狀請假,但如果法院未回覆准假,則還是要到庭才行。證人有到庭義務,無故不到可處罰鍰或拘提 國民有為他人案件作證之義務,要注意是義務喔,不是娛樂城玩家們可以自己覺得要不要出庭的。 如過娛樂城玩家們是以證人身分被傳喚,傳票會顯示證人身分,標題也會是證人傳票,應不難辨認。因證人有到庭義務,所以如果有正當事由不能到庭,也必須事前具狀請假,否則也有可能被處罰鍰或拘提到庭,但畢竟是證人不是被告,法院通常會給機會,不會一次不到就下重手,但民眾還是不要隨便涉險。
如果是不敢跟被告見面或主張拒絕證言,也不是可以不到的理由,若不敢跟被告見面,可以事前向法院聲請隔離訊問。 而拒絕證言也不是事前就能一概主張的,是實際到庭詰問時才能針對個別問題主張拒絕證言。告訴人可不到庭,不到庭不會被處罰如果傳票上的人別身分只是告訴人或被害人,則可以不用到庭,也不用請假,依現行法令,法院有通知告訴人的義務,但告訴人未必要到。
不過畢竟出庭才能表示意見,也較有利於法官促成和解也能拿到賠償,所以還是建議第一次開庭盡量到庭,之後就再看情況有沒有必要到庭了。如果不能到庭,也可以具狀向法院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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